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于法定时间内(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办理企业年检。至今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现依法予以公告(具体企业名单请登录安徽红盾信息网www.ahhd.com.cn查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企业仍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
企业处未年检名单
外资2008年度未检企业名单
未年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