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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拟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公告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告时间自2009年12月14日始至2009年12月24日止。
公告期间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按如下方式联系:
通信地址:合肥市宁国路112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传真:0551---4675039
电子邮箱:liua1234liua@sina.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管,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二手车交易量快速增长。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各级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有利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同时根据当地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以当地汽车保有量10万辆为一个市场设立规划,今后省会城市每增加6万辆、其它地区市每增加4万辆可规划一个市场,各地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避免盲目建设,资源浪费。鉴于目前县级城市汽车保有量和交易量较少,且相对集中在市级城市,原则由市级有资质市场主体下设县级分支机构,以适应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要求,方便就近进行交易服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交易服务、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合肥市规划面积不低于2万平米,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平米,并有与经营设施和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场所选址也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有达到二手车购销和展示车辆需要的固定营业场地,展示场地不低于500平米。
三、切实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缴国家开征的各种税赋,自觉接受工商、商务、公安、税务部门监督管理,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交易经营行为,收取相关的佣金依法纳税,并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只能为进入市场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和销售给具备二手车经销资质经销企业二手车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和代开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必须取得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对车辆状况、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内容进行公示。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五)、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活动,经纪结构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工商部门认定经纪资格证书,佩证上岗。所聘用人员应当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省级商务部门核准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旧机动车高级价格估价师和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鉴定评估机构同时必须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评定资质后,依法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规范车辆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事涉案评估的机构应取得同级法院认定资质方可开展涉案评估。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
(七)、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以取款以后,向买受人出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须应交纳二手车增值税的车辆或单位,应主动与委托代征代缴机构办理,增值税交纳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不得为其他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八)、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手车采取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和品牌汽车专营店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在车管所门口和其他地方进行交易。工商部门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交易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九)、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十)、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结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向付费人出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十二)、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规范建设和诚信建设,二手车交易应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十三)、国家税务机关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应查验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否具有二手车经营范围,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出售发票。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工商牵头,公安、商务、国税、等部门和二手车流通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新设立的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联合论证,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场地,布局条件,对不符合的,企业年检时给予变更登记。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2、各部门各司其职。工商、公安、税务在二手车市场应当设点驻场。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管理和发放工作,依法查处发票使用违法行为;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3、安徽省二手车流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行业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发挥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统计分析本省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报送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快清理整顿,促进有序发展。各市要成立二手车流通企业专项整治机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2010年1月底前,各市要对辖区内二手车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其成立时间、批准单位、经营场所、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第二阶段是在2010年6月底前,按有关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开展规范经营;第三阶段是2010年8月底前,完成工商登记,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相关部门和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在专项整治期间,将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协调、配合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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